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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受限,互联网电视路在何方?
发布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4-10-18 14:52:00 浏览次数: 字号:
 三四年前,当电视、互联网、OTT TV、多屏互动、三网融合、智慧家庭等各种“微量元素”不断发生碰撞时,谁都没有想到,一场巨大的变化正在不断酝酿,这场“核聚变”终于在2014年年中得到释放。广电管理机构从关停互联网电视上的直播、回看功能,到限制境外剧播放,再到要求视频网站TV端App(应用)全部下架,可谓是记记重拳、拳拳击到痛处。业内人士笑称,2014年,广电很忙。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广电总局不惜背负骂名,用这种方式强行“阉割”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电视?
 
  保护电视台、有线利益?
 
  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的确转移了大量传统电视用户,互联网电视的发展更是加快了这一进程,促使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获取视频资源,规模庞大的有线电视网络渐失用武之地。在各种声讨声中,广电机构通过政策壁垒为电视台和有线电视网络争取时间窗口这一观点成为主流。但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式微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广电管理机构这回真的是在保护电视台、有线的利益吗?抑或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先说说电视台。近几年,广电管理机构不断出台各种新政策限制电视台。一限广告,广告是电视台的“财神爷”,限了广告,电视台经营压力陡增。二限插播,剧集高潮部分不允许插播广告,每集结尾一到,观众都去卫生间了,广告主很不满意。三限题材,这不让拍,那不让拍,谁还看电视?
 
  再说说有线电视网络。有线电视网络收视维护费,普通老百姓称为有线电视费,这个费用是遍布全国各地的有线电视网络的主要收入来源,费用不算高,一个月20元左右。尽管广电管理机构限制外资民资进入有线电视网络,但在内容方面,只允许播放央视、卫视和省台的节目,如果再不迎合观众们的胃口,恐怕每月20块钱都没人愿意交了。
 
  OTT不能越过监管
 
  广电管理机构意欲何为?这还要从广电总局2014年针对中国互联网电视行业整改的背景谈起。近几年,OTT TV迅猛发展,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终端(尤其是OTT机顶盒)市场规模剧增,违规内容泛滥。据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9月,全国OTT机顶盒出货量超过4500万。这只是一个保守的数据,在互联网电视新政没有如此严厉之前,一些正规的机顶盒企业都曾通过各种方式把终端推广到非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及城市。
 
  有了利益驱动,一部分企业全力推进OTT TV产业发展,跨界融合、资本联姻、商业重组,令人应接不暇;大量由视频网站自制或者网友上传的节目,以及各商业机构私自从海外购得的互联网节目正源源不断地进入国内观众的视野,互联网电视内容也正慢慢游离于监管之外,大量色情淫秽、血腥暴力、有损社会公德甚至是他国有意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影像和言论充斥荧屏。这种现象的出现,对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构成严峻挑战。要知道,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中,新兴媒体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抵御国际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广播电视具有多重属性,其中之一就是公益属性。作为互联网电视这个新生事物,也势必要从内容、平台、终端、市场准入等各方面受到相应的约束,互联网电视需要在政策规定的空间内发展,而不能因为有了OTT,就让整个电视屏脱离政策监管。互联网电视是互联网与电视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生事物,广电总局此次整改的根本动因,那就是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战略高度,从文化传播内容安全、舆论宣传阵地管控层面对电视屏幕进行全面、彻底整顿。
 
  也许读者会问,这难道又是中国特色?实际上,就连高声宣扬“网络自由”的美国,都从来没有放松对互联网的防范和管控。尤其是“9·11”事件之后,为防范可能出现的恐怖袭击,美国通过了《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两部与网络传播有关的法律。通过这两部法律,公众在网络上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在必要情况下都会受到监视。此外,美国还对《联邦刑法》、《1934年通信法》等进行修订,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谈话和电子通信监听,并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内容,以便政府掌控涉及国家安全的第一手互联网信息。
 
  对视频内容进行管制也是国际惯例。世界各国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对视频内容进行严格监管。美国有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作为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FCC直接对国会负责;英国有OFCOM(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播放标准委员会五个机构融合后的管制机构);加拿大有CRTC(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新加坡有信息通信和艺术部;日本虽然没有具体的融合性职能管理部门,但暂时由IT综合战略总部统筹相关各部门工作。上述各国监管机构的一个共同点,都是通过控制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负责授权和管理除联邦政府使用之外的射频传输装置和设备。例如,FCC就规定美国2000年1月以后生产的电视机或机顶盒都必须安装分级芯片,对节目播出进行限制。此外,美国还有严格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分级审查制度,美国电影协会负责组织,由家长组成的委员会,根据电影的主题、语言、暴力程度、裸露程度等分为G、PG、PG-13、R、NC-17等多个等级。
 
  跨界企业应反思
 
  互联网电视产业链涵盖了牌照方、内容提供商、网络视频企业、互联网企业、IT企业、第三方应用企业、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厂商等,他们通过技术、运营、商业等层面的创新,最终以跨屏、跨网络、跨界、跨平台等多种形式“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他们在创新、跨界的过程中,尤其在网络视频领域碰触到了监管边界。此前,互联网电视行业处于一个比较混乱的情况,甚至于在发生一些行业事件时,相关企业依然没有意识到,当互联网与电视屏这一端产生关联时,产业属性并不是唯一的,还要充分考虑到电视端的公益属性。换句话说,正是纯粹的互联网思维,最终导致中国互联网电视行业处于混乱的状态。
 
  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产业链各方尤其是互联网企业、网络视频企业反思。第一、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与要求早在数年之前就正式颁布,为何企业的相关高管仍在进行战略部署时继续犯着同样的错误?是不是应该自查自纠,甚至于追究当年做战略规划的某些高管?第二、将视频内容跨界到PC端、Pad端、手机端等都取得了成功,但在电视端遇到问题的时候,是继续“打擦边球”还是重新构建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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