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源编码是对原始图像或声音信息的编码进行比特率压缩的过程。信源编码需保证接收端信息源解码器能重建面向特定服务所需要的图像或声音质量。
目前,不同国家或地区数字电视标准的差别主要是传输标准不同,特别是地面传输标准差异较大,而信源编码标准虽然在具体规定上不尽相同,但视频编码绝大多数都遵循MPEG-2标准的第2部分(ISO/IEC13818-2,ITU-T的H.262共用),音频编码采用MPEG-1标准的第3部分(ISO/IEC11172-3)中的层2,或杜比AC-3标准(ATSC中的A/52),或MPEG-2的AAC(ISO/IEC13818-7)。MPEG-2标准的第3部分(ISO/IEC13818-3)兼容MPEG-1的第3部分(ISO/IEC11172-3),又扩展了多声道编码,我国国家标准GB/T17975.3-2002《信息技术运动图像及其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第3部分:音频》与之兼容。编码后的音视频流及其他数据流复用则都执行,MPEG-2标准的第1部分(ISO/IEC13818-1,ITU-T的H.222.0共用,MPEG-4、H.264/AVC和AVS等也采用)。MPEG-2标准的先进性是相对的。在数字音视频编码技术需求的推动下,ISO/IEC和ITU-T于2001年成立了联合视频工作组(JVT),2002年12月12月形成了新标准的最终草案。该标准在ITU-T标准系列中称H.264,在ISO/IEC标准系列中为MPEG-4的第10部分(ISO/IEC14496-10),并称之为先进视频编码标准(AVC)。JVT的这个视频编码标准通常称为H.264/AVC。H.264/AVC引入了多项复杂而有效的技术,使得在较低码率下仍能获得良好的编码质量。因H.264/AVC划分了视频编码层(VCL)和网络提取层(NAL),除了压缩率高,还具有良好的网络亲和性。随着数字信号处理和集成电路技术的快速发展,H.264/AVC算法复杂带来的问题会退居为次要位置,其更高的压缩效率和适合网络传输等优点会日益凸显,其应用前景十分广阔。例如美国DirecTV的卫星直播数字电视业务计划采用H.264/AVC编码标准,欧洲DVB-S2卫星数字电视系统的视频编码也优选H.264/AVC标准。
我国目前试播的HDTV卫视节目的视频编码采用MPEG-2标准,与其主类高级
(MP@ML)对应。一个卫星转发器或一个有线电视频点最大传输码率为38Mbit/s,其净数据率可传1路HDTV加3路SDTV,或2路HDTV节目。
我国国家电影电视总局2001年制定了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U/Z-2001《数字电
视广播业务信息规范》。规范在MPEG-2第1部分即国标GB/T17975.1-2000第1部分PSI(节目专用信息)基础上,参照欧洲电信标准ETSIEN300468(即DVBSI),规定了我国DTV广播的业务信息。规范在附录中还规定了DTV广播业务信息中的汉字编码、电子节目指南、原始网络标识符和网络标识符的编码等。该规范也可用来编制基本的EPG。在信源编码方面,我国国家电影电视总局2001年还制定了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Y/Z175-2001《数字电视广播条件接收系统规范》。信息产业部也提出了促进机卡分离数字电视终端发展的产业政策。为此,信息产业部已颁布SJ/T11336-2006《数字电视接收机条件接收接口规范第1-1部分;DTV-CI技术规范》和SJ/T11337-2006《数字电视接收机条件接收接口规范第1-2部分:DTV-CI测试规范》。这两项规范涉及主机与CA模块间传送TS的公共接口(CI)和两者间通信的命令接口及DTV-CI测试。
我国数字电视系统中的各种编码流、系统管理和控制信息等则都按MPEG-2标准的第1
部分(ISO/IEC13818-1)复用在一起,我国国家标准GB/T17975.1-2000《信息技术运动图像及其伴音信息的通用编码第1部分:系统》与之等效。
2006年3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了AVS标准(AudioVideocodingStandard)中的视频部分GB/T20090-2006《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第2部分:视频》,2006年3月1日起实施。AVS视频编码标准基于我国创新技术和部分公开技术,对H.264/AVC视频编码技术又进行了一定的优化,效率与其相当,质量与之接近,但技术较简洁,目前急待提高其产业化生产能力,尽早提供质量高而稳定的芯片和整机产品。AVS是一项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压缩编码基础性技术标准,其采用将对节省专利费用和降低我国对国外关键技术的依赖程度有很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