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实施意见》,推进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普及,工信部近日就做好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实施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通告中明确了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标识,并指出工信部负责组织实施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工作,委托工信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承担标识申请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通告中要求,要做好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实施程序。一是按照公平、开放的原则,境内的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生产者可以自愿向受委托机构提交使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申请。二是生产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公告,可以使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三是生产者按照统一的样式和规格,印制和使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四是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具体工作程序、标识规格及使用要求等另行发布。
通告指出,工信部对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工信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