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隔一段时间,业内总能传出电信业再次重组的“消息”,每次的新“消息”中,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必然要合并,因为无论从收入还是用户数,只有两家合并,才能形成电信产业均衡竞争的格局。
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政府明确提出推动电信业改革,并于近期传出了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达成协议,在网络资源层面互换、统一规划的消息。而在此之前,《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印发,已经给予了均为国有企业的电信运营商以改革的预期;而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的领导互换,则被解读为合并前的铺垫。上述一系列信号均被外界解读为电信业必然要改革,而参考其他行业的经验,改革必然是重组,重组必然是合并,甚至不排除三大运营商并为一家,成为基础公益型企业的可能。
改革形式的多样化:未必是重组,更未必是合并
国有企业(包括电信业)改革的目的是在激发活力的前提下做大做强,尤其对于商业型企业而言。因此,形成规模只是改革的目的之一,更重要的是通过改革让企业拥有充足的活力及行业竞争力。
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曾经历过一段“为了规模而规模”的时代,即通过政府的主导,将若干企业强行合并,形成了一个个规模庞大的企业,甚至因此而跨入了世界五百强的行列。但后来的运营实践证明,“拉郎配”式的兼并改革,由于文化冲突、管理冲突、产品冲突等,最后带来了“1+1<2”的结果,甚至由于垄断地位过强,而阻碍了产业的发展。
正因为如此,现在的改革则努力避免“为了规模而规模”,即便是需要合并,例如“南车”和“北车”的合并,也是为了在产品和技术上能够互补,尤其重要的是在对外拓展之时,避免发生内耗,所以尽管国内高铁市场仍有增长空间,但更大的空间来自于海外。
所以改革可以多样化,前提是对国有企业发展有利、对国民经济发展有利,形式可以不限。改革可以是在细节上进行改革,例如引入民间资本,促进行业竞争,激发由外而内的活力,不一定是对业内现有企业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进行大张旗鼓地调整。即便是大张旗鼓地调整,也未必非要以若干家企业合并的方式,也有可能是多家企业混合编组的形式,例如将铁塔建设的职能单列,由独立的公司承担。
电信业改革的未来畅想:大合并+大拆分?
对于电信业未来的改革方向,当前业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需要大拆分,第二认为需要大合并。
持“大拆分”观点的,认为电信行业是一个竞争性行业,几大国有电信运营商应被划入商业性企业范畴,并且只有更多引入市场主体,才能在相互竞争中持续进行“提速降费”,从而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资源保障。前期42家移动虚拟运营商获牌,宽带接入服务市场的开放,均佐证了电信业改革呈现的是多个主体竞争的格局。为此,业内提出的方案是将现有三大运营商进一步拆分,例如将每家运营商基础网络资源拆分成独立公司,将各类产品拆分成独立公司,其中对于移动、固话业务等可按照号段拆分成诸多公司。这样,在面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层面,就拥有了大量竞争型的公司,而这些公司也可在多家提供基础资源的公司当中,选取性价比最高的合作对象。
持“大合并”观点的,认为电信行业是一个公益性行业,几大国有电信运营商应被划入公益性企业范畴,和电力、燃气、水务一样,采用政府制定的单一资费方案,为了价格最低,实现成本最低,一个地区只有一家企业无疑能够达到规模化最优。前期铁塔公司的成立以及不断传出的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方案就是如此。目前,业内关于“大合并”的版本不尽相同:一是在基础资源层面的整合,如基于铁塔公司整合三大运营商的基站,从而达到“网业分离”的目标;二是联通与电信合并,从而构成通信市场双寡头局面;三是联通与电信合并,移动与广电合并,基于三网融合形成双寡头局面;四是大一统方案,各大运营商合为一家。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们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提速降费”,为“互联网+”战略执行提供助力,只是前者强调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实现,后者强调通过规模性降低成本方式实现。但是电信行业的运营是极为复杂的,不同层面拥有不同的属性,在基础网络建设层面,规模性的确能够带来成本的最低,但是在产品经营层面,由于电信业并不像电力等行业只是单纯提供基础资源,而是要与终端、信息系统等密切融合,形成多样化的商业模式,因此更适合由市场主导,尤其是在电信业日益与互联网业融合的背景下。而从全球运营商发展格局来看,基本均采用了市场化的模式,多个运营商之间相互竞争,提供丰富多彩的产品和服务选择。同时从产业发展现状来看,历经30多年的发展,市场化经营的格局已然形成,除非是强行恢复到最初的基础定价模式,如只提供按分钟计费的语音,按兆计费的流量等,但这种强行恢复与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方向并不一致,也会带来巨大的改革成本。
基于此,未来电信业改革应是混合型的方向,通过各个环节的最优,达到最大化“提速降费”的目标。首先,在基础网络资源层面,可逐步实现整合,最终达到“网运分离”的目标,目前的铁塔公司是第一步;其次,整合后的基础资源实现规模最优,但其并不向最终用户直接提供,而是向各类产品与客户的经营公司提供;最后,具体产品与客户的经营仍然采用市场化的模式,可以采用混合所有制、引入民营等多种方式,以利于形成产品丰富、价格合理的局面。